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93號聲請人 徐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進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確認票號577145,面額新臺幣4,000,000元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台端民國108年10月22日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附表記載為108年11月20日,顯不合邏緝,又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