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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