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78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內狀頭之債權人與法定代理人與狀尾之債權人與法定代理人不一,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