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雅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柏雅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69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林源森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羅羽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