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3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
通知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
保證人,向第三人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
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並言明按期繳納價金,嗣因逾期未
繳,奇異公司已於96年8月2日將本件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讓
與聲請人,聲請人並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予相對人,惟該債
權讓與通知書卻因相對人遷移住址不明而遭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函、戶籍謄本、郵件信封
影本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意旨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