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財團法人乙○○○基金會設新竹市○○路○○○號一樓
丁○○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巷○弄○號
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八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