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上訴人德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志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