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0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109年度婚字第30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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