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阮智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聲請人民國113年1月30日更生聲請狀、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並提出聲請人名下汽行照影本及說明現值為何?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次男是否在學中?若是,應提出最新學年度之在學證明,如為學生證應有蓋記當期學年度註冊組戳記;次男目前有無兼職及打工?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次男在外租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水電繳納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八、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