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67號上訴人 黃鈺文
黃尹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金安年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65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然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佩頴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