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偉翔前因犯下列各罪,經下列法院先後判處有罪確定:
㈠前因於民國98年1月22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
年度訴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98年9月21日確定。
㈡復因於98年3月19日為警採尿送驗回溯2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98年9月22日確定。
㈢又於98年7月2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
訴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上訴後因未敘述具體理由遭駁回,溯及原審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㈣再因於98年7月26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1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98年11月10日確定。
㈤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於98年11月26日入監執行後,經本院
以99年度聲字第327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現仍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