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其提出兩造簽訂之借款約定書第18條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或各該營業單位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借款之營業單位為原告台中分行,已據原告 陳明 在卷。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沈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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