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3號原告○○○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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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分割方法」欄及「權利比例」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本院自得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於75年12月31日死亡,兩造均為○○○之法定繼承
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又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且其中編號1至編號4之土地業已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又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繼承,並無不得分割之限制,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實因兩造於起訴前就該遺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該遺產,以終止公同共有關係,於法有據。
㈡查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均為不動產,惟其繼承人○○○已歿,○
○○之配偶○○○為越南籍人,依土地法第18條之規定及依內政部地政司所公告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越南與我國非平等互惠之國家,因此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越南國籍繼承人即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辦土地權利繼承登記。故○○○不得取得土地權利。然被告○○○因繼承關係所得遺產部分,依繼承之本旨仍應受我國法律保護,其固無法取得土地之應有部分,但仍得以金錢補償方式(因○○○之女○○○依上開規定,將可取得○○○本應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故應由○○○向○○○補償,方為公允)實現對於該土地之繼承權。
㈢被告○○○金錢補償予○○○之計算式:
1、土地均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參卷第29、37、45、53頁):
(1)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平方公尺x5,022平方公尺面積x被繼承人○○○所遺應有部分8/72x○○○應得應繼分1/90=58,900元(小數點後均進位)。
(2)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平方公尺x2,159平方公尺面積x被繼承人○○○所遺應有部分12/72x○○○應得應繼分1/90=37,983元(小數點後均進位)。
(3)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x3,186平方公尺面積x被繼承人○○○所遺應有部分20/360x○○○應得應繼分1/90=7,867元(小數點後均進位)。
(4)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平方公尺x969平方公尺面積x被繼承人○○○所遺應有部分20/360x○○○應得應繼分1/90=5,683元(小數點後均進位)。
2、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依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參卷第61頁):
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號建物現值12,100元x被繼承人○○○所遺應有部分1/1x○○○應得應繼分1/90=135元(小數點後均進位)。㈣綜上,爰依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
第1款、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1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分割方法」欄及「權利比例」欄所示判決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全部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暨現戶全
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重測後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查詢資料2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在卷,且有彰化○○○○○○○○112年2月3日員戶字第1120000408號函暨結婚登記相關資料、法務部112年12月18日法外決字第11206529540號函附卷可稽。而全部被告均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等情。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足認兩造之被繼承人確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且未能協議分割,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土地法第18條定有明文。再內政部地政司所公告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越南屬非平等互惠之國家,即越南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故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越南籍繼承人既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辦土地權利繼承登記。惟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則被告○○○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取得之繼承權,得否因應繼財產中有土地,即悉被剝奪,已非無疑(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民事判決參照)。
㈢查被告○○○為越南國人,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一情,此有彰化
○○○○○○○○112年2月3日員戶字第1120000408號函暨結婚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被告○○○雖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按繼承之本旨,被告○○○因繼承關係所得之部分,尚受我國法律之保護,是其雖無法以原物分配方式按其應繼分之比例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仍得以金錢補償或變價分割方式實現其對該不動產之繼承權。原告主張被告○○○因無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權利,應由其女○○○取得被告○○○之應繼分部分,並由○○○以金錢補償被告○○○,其餘繼承人則按原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且被告○○○為越南人,被告○○○、○○○於000年0月00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被告○○○戶籍註記「遷出國外」,繼承人間難以當面溝通協調,被繼承人雖已死亡多年然迄今未能完成遺產分割,是本件應有不能協議分割之情形。又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符合兩造應繼分比例,且未影響被告權利,被告○○○縱不能在我國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權利,惟按繼承之本旨,其因繼承所得之部分,並非不得換算成價額使其可得繼承之,而其餘被告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從而原告訴請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每人權利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㈣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
,並均蒙其利,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必要共同訴訟之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倘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負擔全部,將顯失公平,是本院認應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衡平,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一:
編號遺產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段000地號)5,0228/721、由附表二所列之人依附表二所示之權利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由被告○○○補償被告○○○新台幣58,900元。2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段366地號)2,15912/721、同上1、所示。2、由被告○○○補償被告○○○新台幣37,983元。3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段378地號)3,186.0120/3601、同上1、所示。2、由被告○○○補償被告○○○新台幣7,867元。4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段379地號)96920/3601、同上1、所示。2、由被告○○○補償被告○○○新台幣5,683元。5彰化縣○○市○○里○○巷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全部1、同上1、所示。2、由被告○○○補償被告○○○新台幣135元
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姓名權利比例1○○○1/542○○○1/543○○○1/544○○○1/545○○○1/546○○○1/547○○○1/368○○○1/1089○○○1/10810○○○1/10811○○○1/3612○○○1/3613○○○1/4514○○○1/4515○○○1/4516○○○1/4517○○○1/4518○○○1/2719○○○1/2720○○○1/2721○○○1/922○○○1/923○○○1/924○○○1/925○○○1/5426○○○1/5427○○○1/5428○○○1/5429○○○1/5430○○○1/54
附表三:
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1○○○1/542○○○1/543○○○1/544○○○1/545○○○1/546○○○1/547○○○1/368○○○1/1089○○○1/10810○○○1/10811○○○1/3612○○○1/3613○○○1/4514○○○1/4515○○○(越南國人)1/9016○○○1/9017○○○1/4518○○○1/4519○○○1/2720○○○1/2721○○○1/2722○○○1/923○○○1/924○○○1/925○○○1/926○○○1/5427○○○1/5428○○○1/5429○○○1/5430○○○1/543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