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告 詹秀玲
法定代理人 李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第二項聲明各自獨立,應併算其價額,且兩項聲明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權涉訟,又兩項聲明所受利益客觀價值均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分別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