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永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0號居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蘇永期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林添龍 已於民國110年8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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