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告 林隆河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被告 高瓊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報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68萬元,另原告之備位聲明第1項及第3項(原告記載為訴之聲明:貳、肆)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0萬元及1,000萬元,合計共2,500萬元,另加計原告之備位聲明第2項(原告記載為訴之聲明:參)之訴訟標的金額則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代償系爭汽車買賣價金1,076,140元計算,原告之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26,076,140元。是原告之先、備位聲明係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076,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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