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50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春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53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910號;併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371號),提起上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張春良犯如附表三編號第1號至第25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第1號至第25號所示之刑(含編號第1號、第2號之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春良於民國95年12月15日、96年6月25日、97年5月5日分別自任會首邀集如附表一所示之A、B、C三合會,並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每期會款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分別於每月15日、25日、5日在桃園縣蘆竹鄉新興村6鄰61號其前住處開標。詎其利用合會會員間彼此不熟識,又多未到場參與競、開標之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先後25次於開標翌日,向如附表二張春良各次冒標之其他活會會員虛偽陳稱當月之開標結果,佯稱該期合會已有他人得標,惟未明確告知得標者之姓名,致其等陷於錯誤,誤以為當期已由某不詳會員得標,而繳交活會會款予張春良。張春良卻將所收取之會款挪為私用,合計A、B、C三合會之詐騙金額共達00000000元(如附表二之計算方式,起訴書誤為1800萬元),足生損害於各合會之活會會員。迨98年5月間,張春良無預警宣告停會後,各活會會員察覺有異,始知上情。
二、案經 賴聰明 、簡 吳秀敏 、 張美月 、 張美蓮 、 張水港 、 邱顯 泉、 邱文賢 、 張素卿 、 遊文通 、簡 德連 、張 呂淑玉 、羅 財浩 、 邱光榮 、 簡明光 、徐 淑貞 、 簡文 耀、簡 沈牡丹 、 簡連財 、 張清 富、林 楊來 婦等人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張春良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101年4月3日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前開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張春良對上開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聰明、 溫平 妹、 簡德連 、 簡文耀 、林 楊來婦 、 邱顯泉 、張美蓮、 張清富 、張水港、邱文賢、 游文通 、告訴代理人 洪榮彬 、賴政哲及證人 張秀蘭 、 吳郡山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互助會名單、被告負債統計表、債權人名冊、會議記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民間互助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會款後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含標息)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某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138號裁判意旨參照)。故被告25次冒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每次冒標均是以1個詐欺行為同時向如附表所示各該次被冒標之活會會員詐取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犯上開2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以被告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如前述,被告總共詐欺之金額應係00000000元,原審誤為00000000元,尚有未洽。㈡被告每次冒標均是以1個詐欺行為同時向如附表所示各該次被冒標之活會會員詐取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原審漏論想像競合犯。
㈢A、B、C三合會之起會時間分別是95年12月15日、96年6月25日、97年5月5日,且該三合會被告各次冒標之時間均不同,難認係接續犯1罪。原審以被告於附表所示每次冒標得標後,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該期之財物,其時間密接且手法相同,而論以接續犯一罪,亦有未合。㈣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於同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並自同年7月16日起施行,被告所犯如附表二A合會之第3會及第5會之冒標詐欺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原審漏未審酌。㈤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與被害人方面成立和解,願給付如和解筆錄所示之金額(本院卷第164頁至第166頁參照),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妥。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各次之冒標詐欺取財係分別起意,原審認屬接續犯,適用法律,應有違誤,且被告詐欺獲利高達1千餘萬元,僅以3筆不易變價之土地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實有不足,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6月(按指總刑度),刑度顯屬過輕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已與被害人方面達成和解,願給付如和解筆錄所示之金額,但尚未給付,另原審認被告各次冒標詐欺取財係接續犯而量處一罪,適用法律,確有違誤,因此檢察官之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犯罪之手段、冒標之次數、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他字第5587號卷第12頁參照)、與被害人之關係、所詐得之款項甚鉅,達00000000元,犯後坦承犯行,並願意提供所有之土地3筆予告訴人等人作為賠償(他字第4006號卷第16頁參照),且犯後於本院與被害人成立和解,願意賠償如和解筆錄所示之金額(尚未賠償)予各被害人(本院卷第164頁至第166頁參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即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於同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並自同年7月16日起施行,被告所犯如附表二A合會之第3會及第5會之冒標詐欺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故該2次詐欺犯行,均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與其他不得減刑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會期│會員│活會會員│├──┼────────┼──────────────────┼─────────┤│A│95年12月15日至98│張春良(會首,1會)、張 宏志 (1會)、│張素卿、簡連財、張││合│年8月15日(每月│邱文賢(1會)、 呂陳阿貴 (2會)、張清│明月、張清富、 簡清 ││會│15日開標,採內標│龍(1會)、 張明輝 (1會)、呂淑玉(1│富(2會)、邱顯泉│││制,每會會款2萬│會)、 呂學 本(1會)、 呂學等 (1會)、│、 張惠 君、 張惠娟 、│││元,底標2000元)│張素卿(1會)、張 康玉 (2會)、簡連財│張水港、游文通,共│││。│(1會)、 張明月 (1會)、張清富(1會│11會。││││)、 楊財寶 (1會)、邱顯泉(2會)、張│││││淑貞(1會)、 王司宗 (1會)、 王秋芬 (│││││1會)、 張惠君 (2會)、張惠娟(1會)│││││、游文通(1會)、 簡秋 萍(1會)、簡秋│││││微(1會)、 簡秋琪 (1會),另 簡吳秀敏 │││││以 簡清富 (已死亡)名義(2會)、溫平│││││妹以張水港名義(2會)參加合會,共33│││││會。││├──┼────────┼──────────────────┼─────────┤│B│96年6月25日至98│張春良(會首,1會)、 張宏志 (2會)、│邱文賢(2會)、徐││合│年11月25日(每月│邱文賢(2會)、 徐淑貞 (2會)、 郭永樂 │淑貞(2會)、邱顯││會│25日開標,採內標│(1會)、 邱茂榮 (1會)、 吳志成 (1會│泉、簡德連(2會)│││制,每會會款2萬│)、邱顯泉(1會)、 李隆筋 (2會)、簡│、張清富、 李阿菊 、│││元,底標2000元)│德連(2會)、張清富(1會)、李阿菊(│ 陳彥仰 、邱光榮、羅│││。│1會)、 張世忠 (1會)、陳彥仰(1會)│財浩、簡連財、簡文││││、邱光榮(1會)、 羅財浩 (1會)、簡連│耀、 簡來好 、張水港││││財(1會)、 張先進 (1會)、 簡阿波 (1│、沈牡丹、呂淑玉,││││會)、簡文耀(1會)、沈牡丹(2會)、│共18會。││││呂淑玉(1會),另簡吳秀敏以簡來好名│││││義(1會)、 溫平妹 以張水港名義(1會)│││││參加合會,共30會。││├──┼────────┼──────────────────┼─────────┤│C│97年5月5日至99年│張春良(會首,1會)、簡明光(1會)、│簡明光、 張素貞 、張││合│5月5日(每月5日│ 李真足 (1會)、張素貞(1會)、 張清龍 │素卿、邱顯泉、楊來││會│開標,採內標制,│(1會)、張素卿(1會)、張世忠(1會│婦、 陳振裕 、 陳志祥 │││每會會款2萬元,│)、邱顯泉(1會)、楊來婦(1會)、陳│、 藍進益 、 張金雪 、│││底標2000元)。│振裕(1會)、陳志祥(1會)、藍進益(│呂淑玉、張惠娟(2││││1會)、 呂學本 (1會)、呂學等(1會)│會)、游 戴彩雲 (2││││、張金雪(1會)、呂淑玉(1會)、張惠│會)、 張仁正 、 張琦 ││││娟(2會)、游戴彩雲(2會)、張仁正(│、張美月、張美蓮、││││1會)、張琦(1會)、張美月(1會)、│ 吳阿生 ,共19會。││││張美蓮(1會)、吳阿生(1會),共25會│││││。││└──┴────────┴──────────────────┴─────────┘附表二:
㈠A會部分
┌──┬─────────────────────────────────────┐│會期│得標明細(或被告詐騙情形)│├──┼─────────────────────────────────────┤│A│㈠時間:95年12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會首)。││第│㈢得標金額:無。││1│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6年01月15日。││會│㈡得標人:呂陳阿貴。││第│㈢得標金額:2200元。││2│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6年02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000元。││3│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3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呂陳阿貴,被詐欺之活││會│會共31會。│││㈤詐得金額:558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8000元,乘以31會)。│├──┼─────────────────────────────────────┤│A│㈠時間:96年03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宏志。││第│㈢得標金額:2600元。││4│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6年04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700元。││5│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3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呂陳阿貴、張宏志,被││會│詐欺之活會共30會。│││㈤詐得金額:519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300元,乘以30會)。│├──┼─────────────────────────────────────┤│A│㈠時間:96年05月15日。││會│㈡得標人: 張康玉 。││第│㈢得標金額:2500元。││6│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6年06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400元。││7│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3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呂陳阿貴、張宏志、張││會│康玉,被詐欺之活會共29會。│││㈤詐得金額:5104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600元,乘以29會)。│├──┼─────────────────────────────────────┤│A│㈠時間:96年07月15日。││會│㈡得標人: 張淑貞 。││第│㈢得標金額:2600元。││8│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6年08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9│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3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呂陳阿貴、張宏志、張││會│康玉、張淑貞,被詐欺之活會共28會。│││㈤詐得金額:4816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200元,乘以28會)。│├──┼─────────────────────────────────────┤│A│㈠時間:96年09月15日。││會│㈡得標人:呂陳阿貴。││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10│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6年10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清龍。││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11│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6年11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12│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3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呂陳阿貴(2會)、張││會│宏志、張康玉、張淑貞、張清龍,被詐欺之活會共26會。│││㈤詐得金額:4472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200元,乘以26會)。│├──┼─────────────────────────────────────┤│A│㈠時間:96年12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明輝。││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13│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01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惠君。││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14│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02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100元。││15│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3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呂陳阿貴(2會)、張││會│宏志、張康玉、張淑貞、張清龍、張明輝、張惠君,被詐欺之活會共24會。│││㈤詐得金額:4296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900元,乘以24會)。│├──┼─────────────────────────────────────┤│A│㈠時間:97年03月15日。││會│㈡得標人:呂淑玉。││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16│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04月15日。││會│㈡得標人:呂學等。││第│㈢得標金額:2400元。││17│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05月15日。││會│㈡得標人:呂學本。││第│㈢得標金額:2600元。││18│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06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康玉。││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19│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07月15日。││會│㈡得標人:邱文賢。││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20│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08月15日。││會│㈡得標人: 簡秋微 。││第│㈢得標金額:2200元。││21│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09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100元。││22│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3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呂陳阿貴(2會)、張││會│宏志、張康玉(2會)、張淑貞、張清龍、張明輝、張惠君、呂淑玉、呂學等、呂│││學本、邱文賢、簡秋微,被詐欺之活會共18會。│││㈤詐得金額:3222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900元,乘以18會)。│├──┼─────────────────────────────────────┤│A│㈠時間:97年10月15日。││會│㈡得標人:楊財寶。││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23│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11月15日。││會│㈡得標人: 簡秋萍 。││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24│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7年12月15日。││會│㈡得標人:簡秋琪。││第│㈢得標金額:2000元。││25│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8年01月15日。││會│㈡得標人:張水港。││第│㈢得標金額:2000元。││26│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8年02月15日。││會│㈡得標人:王司宗。││第│㈢得標金額:2000元。││27│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8年03月15日。││會│㈡得標人:王秋芬。││第│㈢得標金額:2000元。││28│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A│㈠時間:98年04月15日。││會│㈡得標人:邱顯泉。││第│㈢得標金額:2000元。││29│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詐│共計:0000000元││騙│││金│││額││└──┴─────────────────────────────────────┘㈡B會部分
┌──┬─────────────────────────────────────┐│會期│得標明細(或被告詐騙情形)│├──┼─────────────────────────────────────┤│B│㈠時間:96年06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會首)。││第│㈢得標金額:無。││1│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6年07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000元。││2│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被詐欺之活會共29會。││會│㈤詐得金額:522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8000元,乘以29會)。│├──┼─────────────────────────────────────┤│B│㈠時間:96年08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600元。││3│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被詐欺之活會共29會。││會│㈤詐得金額:5046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400元,乘以29會)。│├──┼─────────────────────────────────────┤│B│㈠時間:96年09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4│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被詐欺之活會共29會。││會│㈤詐得金額:4988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200元,乘以29會)。│├──┼─────────────────────────────────────┤│B│㈠時間:96年10月25日。││會│㈡得標人:邱茂榮。││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5│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6年11月25日。││會│㈡得標人:李隆筋。││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6│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6年12月25日。││會│㈡得標人:吳志成。││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7│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7年01月25日。││會│㈡得標人:李隆筋。││第│㈢得標金額:2500元。││8│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7年02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9│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邱茂榮、李隆筋(2會││會│)、吳志成,被詐欺之活會共25會。│││㈤詐得金額:4425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700元,乘以25會)。│├──┼─────────────────────────────────────┤│B│㈠時間:97年03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宏志。││第│㈢得標金額:2400元。││10│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7年04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600元。││11│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邱茂榮、李隆筋(2會││會│)、吳志成、張宏志,被詐欺之活會共24會。│││㈤詐得金額:4176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400元,乘以24會)。│├──┼─────────────────────────────────────┤│B│㈠時間:97年05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400元。││12│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邱茂榮、李隆筋(2會││會│)、吳志成、張宏志,被詐欺之活會共24會。│││㈤詐得金額:4224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600元,乘以24會)。│├──┼─────────────────────────────────────┤│B│㈠時間:97年06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世忠。││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13│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7年07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14│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邱茂榮、李隆筋(2會││會│)、吳志成、張宏志、張世忠,被詐欺之活會共23會。│││㈤詐得金額:3956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200元,乘以23會)。│├──┼─────────────────────────────────────┤│B│㈠時間:97年08月25日。││會│㈡得標人:郭永樂。││第│㈢得標金額:2200元。││15│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7年09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16│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邱茂榮、李隆筋(2會││會│)、吳志成、張宏志、張世忠、郭永樂,被詐欺之活會共22會。│││㈤詐得金額:3784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200元,乘以22會)。│├──┼─────────────────────────────────────┤│B│㈠時間:97年10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17│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邱茂榮、李隆筋(2會││會│)、吳志成、張宏志、張世忠、郭永樂,被詐欺之活會共22會。│││㈤詐得金額:3784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200元,乘以22會)。│├──┼─────────────────────────────────────┤│B│㈠時間:97年11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300元。││18│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邱茂榮、李隆筋(2會││會│)、吳志成、張宏志、張世忠、郭永樂,被詐欺之活會共22會。│││㈤詐得金額:3894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700元,乘以22會)。│├──┼─────────────────────────────────────┤│B│㈠時間:97年12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2400元。││19│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30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邱茂榮、李隆筋(2會││會│)、吳志成、張宏志、張世忠、郭永樂,被詐欺之活會共22會。│││㈤詐得金額:3872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7600元,乘以22會)。│├──┼─────────────────────────────────────┤│B│㈠時間:98年01月25日。││會│㈡得標人:沈牡丹。││第│㈢得標金額:2500元。││20│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8年02月25日。││會│㈡得標人:簡阿波。││第│㈢得標金額:2800元。││21│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8年03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宏志。││第│㈢得標金額:2400元。││22│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B│㈠時間:98年04月25日。││會│㈡得標人:張先進。││第│㈢得標金額:2600元。││23│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詐│共計:0000000元。││騙│││金│││額││└──┴─────────────────────────────────────┘㈢C會部分
┌──┬─────────────────────────────────────┐│會期│得標明細(或被告詐騙情形)│├──┼─────────────────────────────────────┤│C│㈠時間:97年05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會首)。││第│㈢得標金額:無。││1│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C│㈠時間:97年06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不詳(以最低金額2000元計算)。││2│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25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被詐欺之活會共24會。││會│㈤詐得金額:432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8000元,乘以24會)。│├──┼─────────────────────────────────────┤│C│㈠時間:97年07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不詳(以最低金額2000元計算)。││3│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25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被詐欺之活會共24會。││會│㈤詐得金額:432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8000元,乘以24會)。│├──┼─────────────────────────────────────┤│C│㈠時間:97年08月05日。││會│㈡得標人:李真足。││第│㈢得標金額:2500元。││4│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C│㈠時間:97年09月05日。││會│㈡得標人:呂學等。││第│㈢得標金額:2500元。││5│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C│㈠時間:97年10月05日。││會│㈡得標人:呂學本。││第│㈢得標金額:2500元。││6│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C│㈠時間:97年11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不詳(以最低金額2000元計算)。││7│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25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李真足、呂學等、呂學││會│本,被詐欺之活會共21會。│││㈤詐得金額:378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8000元,乘以21會)。│├──┼─────────────────────────────────────┤│C│㈠時間:97年12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清龍。││第│㈢得標金額:2500元。││8│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C│㈠時間:98年01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不詳(以最低金額2000元計算)。││9│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25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李真足、呂學等、呂學││會│本、張清龍,被詐欺之活會共20會。│││㈤詐得金額:360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8000元,乘以20會)。│├──┼─────────────────────────────────────┤│C│㈠時間:98年02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不詳(以最低金額2000元計算)。││10│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25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李真足、呂學等、呂學││會│本、張清龍,被詐欺之活會共20會。│││㈤詐得金額:360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8000元,乘以20會)。│├──┼─────────────────────────────────────┤│C│㈠時間:98年03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不詳(以最低金額2000元計算)。││11│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25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李真足、呂學等、呂學││會│本、張清龍,被詐欺之活會共20會。│││㈤詐得金額:360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8000元,乘以20會)。│├──┼─────────────────────────────────────┤│C│㈠時間:98年04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世忠。││第│㈢得標金額:2700元。││12│㈣無被告詐騙之情形。││會││├──┼─────────────────────────────────────┤│C│㈠時間:98年05月05日。││會│㈡得標人:張春良以不詳之人名冒標。││第│㈢得標金額:不詳(以最低金額2000元計算)。││13│㈣被詐欺之活會會員:本會25會,扣除已得標之會首張春良、李真足、呂學等、呂學││會│本、張清龍、張世忠,被詐欺之活會共19會。│││㈤詐得金額:342000元(每位活會會員每會應繳18000元,乘以19會)。│├──┼─────────────────────────────────────┤│詐│共計:0000000元││騙│││金│││額││└──┴─────────────────────────────────────┘以上A、B、C三會詐騙金額共計:00000000元附表三:
┌──┬──────┬──────────────────────────────┐│編號│各次詐欺行為│主文│├──┼──────┼──────────────────────────────││1│A合會第3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A合會第5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A合會第7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A合會第9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A合會第12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A合會第15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A合會第22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B合會第2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B合會第3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B合會第4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B合會第9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B合會第11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B合會第12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B合會第14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B合會第16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B合會第17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B合會第18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B合會第19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C合會第2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C合會第3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C合會第7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C合會第9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C合會第10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C合會第11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C合會第13會│張春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