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29號上訴人 謝綉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7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62,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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