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告BH000-A112089(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BH000-A112089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

張佑聖 律師

被告 郭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㈠㈤所示加重強制性交部分,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㈦所示加重強制猥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㈥加重強制性交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