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告BH000-A112089(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BH000-A112089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
張佑聖 律師
被告 郭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㈠㈤所示加重強制性交部分,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㈦所示加重強制猥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㈥加重強制性交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