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宏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宏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宏逸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