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3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明人(即聲請人)聲明(聲請)拋棄對於被繼承人乙○○之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94年7月7日死亡時,設籍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1」,此有聲明人所提狀載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本件並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均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