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本院97年度再字第1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7年度判字第8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其因失業在家、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1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97年11月26日法扶高 分俊 字第9700245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另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出具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首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黃本仁法官黃淑玲法官劉介中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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