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呂坤霖 (原名 呂清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