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哲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7號、112年度執字第7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哲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哲裕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陳哲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1頁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罪質相類之詐欺及洗錢罪,法益侵害之重效應應予遞減,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亦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是所犯各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中之最長以上,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另附表編號1、3、4、7所示之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外,另有併科罰金刑,惟觀之聲請書僅引用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為聲請定刑之依據,並未敘及同條第51條第7款關於罰金刑之定刑規定,顯見其真意應係就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為聲請,並不及於罰金部分,是本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刑金新臺幣5千元(共2罪)犯罪日期(民國)109年9月25日109年10月6日⑴109年9月2日⑵109年9月2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928號110年度偵字第38548號110年度偵字第2651號、第7116號、第8584號、第99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六金簡字第2號111年度原簡字第7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84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0日111年6月22日111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六金簡字第2號111年度原簡字第72號110年金訴字第484號確定日期111年4月7日111年7月27日111年12月21日備註編號1至5所示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4567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刑金新臺幣2萬元⑴有期徒刑1年3月⑵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刑金新臺幣5千元犯罪日期(民國)109年10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⑴109年9月15日至同年月28日⑵109年9月28日⑴109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⑵109年9月23日⑶109年9月26日⑷109年9月21日至同年月28日⑸109年9月28日⑹109年9月21日至同年月28日⑺109年9月24日⑻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16日至同年月19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9942號、第3051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511號、110年度偵字第4916號、第11179號、第23051號、第25955號、第4968號、110年度軍偵字第31號、111年度偵字第37791號、第13031號111年度偵字第37792至至37798號、112年度偵字第10494至10498號111年度偵字第37792至至37798號、112年度偵字第10494至104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3號112年度訴字第51號、111年度易字第60號、第111訴字第82號112年度訴字第999號112年度訴字第99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8日112年3月1日112年10月19日112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2號112年度訴字第51號、111年度易字第60號、第111訴字第82號112年訴字第999號112年訴字第999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15日112年4月7日112年11月28日112年11月28日備註編號1至5所示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