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7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42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大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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