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自字第6號自訴人 姚薇薇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何啟明 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姚薇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有所規定。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同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20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便自訴人姚薇薇於民國1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之刑事自訴狀,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復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