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73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鈺穎 債務人 王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及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智明於民國(下同)105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整,借期皆至110年04月13日屆滿,利息皆自撥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利率年息百分之4.7計付,自第四期開始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1.73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8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1,515,3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貴卿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97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智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12.7│││787992││8月13日起│9月12日止│9│││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15.3│││││9月13日起│6月12日止│48││││├──────┼──────┼───────┤││││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7│││││6月13日起││9│├──┼───┼─────┼──────┼──────┼───────┤│002│新臺幣│王智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12.7│││727378││8月13日起│9月12日止│9│││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15.3│││││9月13日起│6月12日止│48││││├──────┼──────┼───────┤││││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2.79│││││6月13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