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92號原告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三重館)被告 王乃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9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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