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66號聲請人 魏俊根 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6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煥根 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兄,自接獲地方稅務局107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始知自己成為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在監執行證明書、繼承權拋棄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等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煥根於106年12月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兄,屬第三順位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之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 魏桂根 於另案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079號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並通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人於107年6月13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顯見聲請人於107年6月13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當即知悉其得為繼承,然其卻遲至108年2月20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聲明書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所示日期可稽,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