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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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460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法定代理人丙○○
5樓債務人乙○○
3樓之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①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②其中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②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