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63號原告 王建湧 被告 陳耀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被告 林正偉 、 范振聰 、 吳格林 、 王信邦 、 陳信宏 、 陳漢政 、 廖偉豪 、PHAMDINHGIAP(中文譯名: 范庭甲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其中被告林正偉、范振聰、吳格林、王信邦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均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林正偉、范振聰、吳格林、王信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另原告以同一訴狀起訴之另4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即陳信宏、陳漢政、廖偉豪、范庭甲等4人,業經本院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263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