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原告 袁韻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熊傳明林家弘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鄭秀津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4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597,142元(計算式:402,020元+4,379,830元+815,292元=5,597,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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