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

原告 林玉珍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 律師

洪國鎮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保宜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