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 戴瓊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林豐盛 核發支付命令,惟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8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10萬元,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主張支付命令所載內容尚有爭議,因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萬元,相當於新臺幣3,148,0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1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48折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