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乙○○
丁○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