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提出之匯款金額新臺幣三萬八千元之匯款單影本,其匯款人為 李鴻銘 ,並非本件債權人乙○○,請具狀釋明此部分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可資證明債權之文件。
二、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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