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江文正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正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1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江文正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1月13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日28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1中分高刑禮111聲419字第992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至84頁)。
㈢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3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依比例及公平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元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20日前某時至109年2月20日109年1月16日前某日至109年1月16日109年11月26日21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3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69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2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87號110年度簡字第66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09/12/30110/01/27110/03/1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87號110年度簡字第66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17110/03/09110/0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8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3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24號(編號1至3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000元犯罪日期108年11月間某日至108年12月4日前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4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判決日期110/10/2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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