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1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甲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12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16日上午10時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
參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陸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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