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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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即被害人 張正達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3號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李佳修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扣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尚有餘額,其中新臺幣(下同)39萬5575元係屬聲請人所有,因遭詐騙匯入系爭帳戶內而未及被領出之款項,此業據原審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附表編號
2載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及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查,聲請人因受詐騙,於民國110年5月25日14時25分許,匯款84萬元進入被告申請之系爭帳戶內,而系爭帳戶同日因另有其他筆分別為13萬9575元、11萬5000元、28萬元、13萬9600元之款項匯入,又遭領出97萬元、9000元,尚餘53萬5936元未及領出,隨即遭銀行凍結,有卷附系爭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111偵6527號卷第21頁)。而系爭帳戶內上開餘款53萬5936元,係因警察機關依金管會發布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規定,通報該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遭凍結,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16962號卷第3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6527號卷第33、3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17545號卷第2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16657號卷第57、67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16607號卷第32、33頁)在卷可稽,並未遭本院查扣,本院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裁定發還。至於系爭帳戶於遭凍結後,雖再遭其他法院另案扣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新北院賢字111司執實字第16934號函命扣押),有本院111年8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頁),然此既非本院所查扣,此部分聲請人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向該管扣押之法院處理,並非本院所得置喙,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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