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債權人 黃雅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UZMANSARAHGRACETULLO( 莎拉 )、SENORINCHIRAMIEFONTE( 巧米 )、JARINGPRINCESSLLANDER(布嵐希)、JOSEMARIAELENAARCIAGA( 瑪莉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是否僅請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台端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0000元自自202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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