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王紫巧洪耀宗 之繼承人代理人 洪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瀚章附表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號碼86NX0047279-2(股數500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