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智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文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62號、100年度偵字第6060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柯雅惠書記官廖健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國文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散布光碟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散布光碟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記事項」㈠所示支付賠償金。扣案之光碟拾玖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黃國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均係大棠科技音樂有限公司(下稱大棠公司)享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該等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詎其竟基於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9年11月1日某時起,在台中市○區○○街與合作街口之第三市場內,陳列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並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嗣於同年12月12日15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17片,始查悉上情。
㈡、 黃國文復 明知「2010年春節聯歡晚會」之視聽著作,係新鶴鳴影視有限公司(下稱新鶴鳴公司)享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竟另基於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自100年3月3日某時起,在臺中市○○區○○路○○○○號之東山路夜市內,陳列前開非法重製光碟,並以每套(2片)5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嗣於同日21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非法重製光碟2片,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應依本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和解筆錄內容,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前向告訴人新鶴鳴公司給付新台幣2萬元。
㈡、本件被告一時失慮,致罹本案,雖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馬簡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89年1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惟由上述卷證觀之,其迄今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與告訴人大棠公司及新鶴鳴公司就如何賠償損失已達成和解,此有被告與告訴人大棠公司雙方和解書及被告與新鶴鳴公司於本院和解筆錄附卷可稽,信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為被告緩刑2年之宣告,以啟自新;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屆滿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附此敘明。另扣案之相關光碟共計19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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