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