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42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42分之1,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126,607元(計算式:5,317,510×1/42=126,60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OOO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4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90,039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76.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677,719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86.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38,328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6.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76,028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53.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94,855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79.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35,383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55.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625,831元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55.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604,681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56.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59,709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69.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44,736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79.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82,699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10,579元

1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81.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58)

487,232元

1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1.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5,927元

1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94.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54,699元

1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25.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89,065元

合計:5,317,510元

說明:上述編號1至16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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