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42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42分之1,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126,607元(計算式:5,317,510×1/42=126,60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OOO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4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90,039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76.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677,719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86.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38,328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6.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76,028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53.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94,855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79.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35,383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55.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625,831元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55.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604,681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56.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59,709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69.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44,736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79.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82,699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5.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10,579元
1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81.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58)
487,232元
1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1.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5,927元
1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94.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54,699元
1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25.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89,065元
合計:5,317,510元
說明:上述編號1至16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