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路152之18號房
屋,約定租期自民國94年5月10日起至96年5月9日止,租期
為2年,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按月於10
日前給付,並約定租金之履行地為台中市,惟被告自94年10
月起即未給付租金,迄今已積欠3個月之租金75000元,又依
租約約定,承租期間之水電費用,應由承租人即被告繳納,
然被告於承租期間積欠水電費用20808元,並由原告代繳之
,以上合計95808元,扣除被告已付之押租金50000元,尚積
欠45808元,爰主張依據租賃契約與代墊之無因管理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代繳之
水電費用收據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據租賃契約、代墊之無因管理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欠租及代墊費用水電費用共計4580
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