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盧文琪 (住所詳卷)被告 彭家豪 (住居所及送達處所詳卷)
羅國敏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家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29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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