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9號債權人 江昇蓉 債務人 江伯聰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未清償之違約金為每百元按日新臺幣壹元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