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他字第232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叁包(驗後淨重共計零點貳肆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