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奇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者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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