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341號聲請人 曾信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雅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